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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四包子鋪”和“西四社”都對“西四”有爭議……關鍵詞:濟寧商標注冊 發(fā)布時間:2023/2/6 9:34:25 瀏覽量: “來二兩包子,一碗炒肝兒!”對于“西四包子鋪”,北京市西四地區(qū)的人不會陌生。圍繞著這一店招,北京4家餐飲公司產生了糾葛。一方主張另外3家公司侵犯了其對“西四社”商標享有的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另外3家公司則認為對方系濫用商標專用權,雙方因此展開激辯。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雙方紛爭告一段落。法院認為北京華天飲食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華天飲食集團)、北京京飲華天二友居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二友居公司)、北京京飲華天二友居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西四南店(下稱二友居公司西四南店)使用“西四包子鋪”字樣,并未侵犯北京西四包子炒肝有限公司(下稱北京西四公司)對第9868341號“西四社”商標(下稱涉案商標)享有的專用權,亦未構成不正當競爭。 同為“西四”起紛爭 “西四包子鋪”的前身是“二友居便飯鋪”,20世紀60年代末更名為“西四包子鋪”,后持續(xù)以“西四包子鋪”作為店鋪招牌對外經營,直至2001年7月停止營業(yè)。“西四包子鋪”這一名稱曾歷經北京市西城區(qū)西四飲食基層店·西四包子鋪、北京華天飲食集團公司西四包子鋪等變革,直至2001年7月,北京華天飲食集團公司西四包子鋪注銷,其債權債務由主管單位華天飲食集團負責。2019年4月,華天飲食集團出具會議紀要,明確將“西四包子鋪”品牌經營及維權工作授權給二友居公司。 北京西四公司認為,華天飲食集團、二友居公司、二友居公司西四南店在其店鋪中使用帶有“西四包子鋪”字樣的菜單、餐具等物品,懸掛帶有“西四包子鋪”字樣的招牌等行為侵犯了其對涉案商標享有的專用權,而且損害了其有一定影響的企業(yè)名稱“西四包子”的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據(jù)此將3家公司訴至法院,索賠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支出10萬元。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北京西四公司作為涉案商標的權利人,在其受讓涉案商標并非善意亦不具備真實使用意圖和使用事實的情況下,仍然向正當使用的既有權利主體提起訴訟、要求賠償,考慮到華天飲食集團、二友居公司、二友居公司西四南店在開設主營包子的飯館中使用“西四包子鋪”的正當性,北京西四公司權利的取得和使用的主觀意圖及其行使商標專用權的時間、方式、造成當事人之間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認定北京西四公司行使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權利濫用,據(jù)此一審判決駁回了北京西四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北京西四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結果,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孰是孰非終厘清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西四”作為固有詞匯指代北京市的一個地區(qū),本身顯著性較弱,不能因為涉案商標與被訴侵權標識均含有“西四”字樣而認為構成近似進而認定造成混淆。根據(jù)在案證據(jù)顯示,二友居公司使用“西四包子鋪”標識并無借用北京西四公司及其涉案商標“西四社”商譽的主觀意圖,反而在相關公眾中“西四包子”或者“西四包子鋪”與商品來源即二友居公司之間建立了一定聯(lián)系,并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被訴侵權標識“西四包子鋪”與涉案商標“西四社”及其相應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北京西四公司受讓涉案商標出于真實使用意圖,而且在受讓前后對涉案商標進行了真實的商業(yè)使用,其受讓和使用涉案商標均不存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事實。 基于上述分析,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指出,一審判決在沒有證據(jù)證明北京西四公司的權利基礎具有重大瑕疵,亦沒有形成北京西四公司的行為具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一定邏輯關系的前提下,認為北京西四公司惡意攀附被上訴人的商譽、獲取商業(yè)利益,并提起該案訴訟主張商標專用權,企圖通過訴訟阻止他人正當使用,獲取本不屬于自己的訴訟利益導致權利行使的結果,并得出必然造成當事人之間利益失衡的結論,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jù)。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判決中指出,權利濫用系對權利人的行為進行法律評價,被訴行為人是否具有正當性不是權利濫用的判斷根據(jù);權利濫用針對的是權利人行使自己享有的權利的行為,權利人在行使自己享有的權利時是否存在其他侵權行為,不應當作為認定構成權利濫用的要件。 “知識產權濫用一般是指利用知識產權進行排他性回售、設置不質疑條款、不競爭條款及不當?shù)闹付夹g來源、指定進貨或銷售渠道、產量、價格等。而訴權濫用包括但不限于知識產權,是權利濫用的一種表現(xiàn)形式!北本└呶穆蓭熓聞账蓭熒碳胰诮邮鼙緢笥浾卟稍L時表示,實踐中一般商標權濫用大多指向的是訴權濫用,該案所指控的商標權濫用實質上便是訴權濫用,即通常所說的惡意訴訟。但知識產權惡意訴訟與濫用訴權又有所不同,后者通常具有一定的權利基礎或維權需要,屬于行使自身權利但超出合理邊界。 “該案中,沒有證據(jù)證明涉案商標申請注冊本身存在惡意或不正當手段,也不存在權利人行使訴權具有明顯超出合理邊界或懷著不正當目的主張權利的行為。二審法院強調權利取得本身及權利行使的目的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并以誠實信用原則判斷是否構成權利濫用,具有法理基礎。 來源:濟寧商標注冊 http://www.266420.com/content/?648.html 相關文章 |